16岁的小伟是一名高中生,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,他由母亲抚养,父亲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。然而离婚没几个月,小伟的父亲就单方面中断支付,理由始终是:“我没有固定工作,经济压力大,实在拿不出钱。”
小伟的母亲多次沟通无果,独自抚养的压力陡增。孩子的学费、书本费、生活费等各项日常开支失去保障,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。无奈之下,小伟的母亲代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父亲补齐拖欠的抚养费,并按约定继续履行抚养义务。
受理此案后,法院并未简单“一判了之”。法官深知,家事纠纷一旦硬性裁决,极易激化矛盾,最终受伤的还是孩子。于是,法庭采用了“背靠背”倾听、“面对面”言和的温情调解模式:
对父亲,明之以法: “我理解你的困境,但‘没工作’不等于‘不用养娃’。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,不能因离婚或失业而免除。若确实吃力,可申请合理调低数额,但绝不能一分不给。”
对母亲,动之以情: “他确实遇到难处。若死守每月5000元,即便判决也难以执行。能否理性商讨一个更实际的数额?孩子需要的不仅是钱,更是一个不再充满怨怼的成长环境。”
最终,双方达成新协议: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,支付期限延长至小伟大学毕业。这一结果既贴合了父亲的现实负担能力,也为孩子的长远求学之路提供了更稳固的保障。
数额可视情况调整,但责任绝不能“归零”。 法律明确规定,父母的抚养义务是强制性的,不因经济状况恶化而豁免。若确实无力承担原有数额,应通过协商或诉讼合法申请变更,擅自“断供”既是违法,也是失德。经济困难或许能减免金额,但永远无法抹去为人父母的责任底色。
为人父母,是一场没有终点的修行。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终结,而非亲子责任的断点。法律是底线,但不是终点——比判决更重要的,是让孩子真切感受到自己从未被放弃。“我没钱”这三个字,绝不能成为孩子成长路上最寒心的“断供通知”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: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离婚后,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、教育、保护的权利和义务。
第一千零八十五条:离婚后,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,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。费用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;协议不成的,由法院判决。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。
(作者:李胜男 作者单位:临江林区基层法院)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:亓淦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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